2023年,縣消保委共受理消費投訴舉報11179件,共計涉及爭議金額528.58萬元,為消費者挽回損失金額260.62萬元。在2024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公布一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售后服務、餐飲、裝修糾紛等方面。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提高消費者維權意識和能力,提示經營者誠信經營,讓消費者敢消費、愿消費,樂享高品質消費,共同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案例一:買手機遭捆綁消費消保委助力維權
2023年9月2日,張先生在甌北街道堡一廣場“華為手機店”花費1000元定金預定華為Mate60系列手機。幾天后,張先生接到該店銷售的電話,稱其預定的手機已到貨,不過要購買這部手機,必須加購499元的碎屏險。張先生認為自己不需要碎屏險,該店捆綁銷售不合理,要求商家按原價進行售賣。經縣消保委核實后,該商家確實存在捆綁銷售的事實。工作人員對該商家進行批評教育,指明捆綁銷售屬于侵害消費者正當權益的違法行為,責令其立即整改,并退還消費者定金1000元。
案件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該商家在銷售手機的同時,把碎屏險作為強制附帶的產品一并銷售,屬強制搭售行為,是不公平的交易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商品的權利。
永嘉縣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消費時應當保持理性,提高辨別能力。
案例二:配錯眼鏡致近視加深消費者獲賠5000元
2023年8月26日,陳先生在南城街道某配鏡中心為其孩子配了一副近視眼鏡。一段時間后,孩子感覺眼部不適,視力也越來越模糊。后去醫院檢查后發現是因為配戴度數不合適的眼鏡,導致孩子短時間內近視度數上升。陳先生這才意識到,是配鏡中心配錯了鏡片度數導致的。陳先生遂向縣消保委尋求幫助。接到投訴后,縣消保委立即組織人員對此事進行調查,該配鏡中心承認門店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驗錯光。經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配鏡中心向陳先生賠禮道歉,并一次性賠償陳先生5000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永嘉縣消保委提醒:常規眼鏡店驗光驗配流程不夠嚴密、規范,可能導致度數不準,反而引起近視加速加深。配鏡請選擇到醫院眼科或口碑良好的正規眼鏡店,經專業驗光員驗光,挑選適合自身眼部生理結構的鏡框和鏡片。定期復查視力,視力變化請及時更換調整重新配鏡。佩戴眼鏡后,依然要注意用眼科學與衛生,避免視力進一步惡化。
案例三:熟人裝修引糾紛,消保委調解化干戈
2022年6月份,洞頭邱女士經朋友介紹委托永嘉的周師傅為自己的新家制作室內樓梯,雙方約定包工包料,因是熟人介紹,雙方未簽訂裝修合同和確定具體金額。由于整體裝修風格為北歐風,邱女士選擇了橡木為原材料,刷清漆,并于前期支付35000元用于購買材料,后因各種原因于2023年2月才安裝完成,工程款為60500元。邱女士稱前期周師傅稱總價約為4萬左右,肯定比市場價便宜,現在如此高價自己無法接受。邱女士在驗收時發現周師傅未告知自己就使用了烤漆工藝,實物與要求的色差較大,并且多了很多未知的費用,于是只愿意支付40000元。周師傅認為自己木料工費都已比市場便宜,認為自身無責,多次找邱女士要求支付剩余費用未果,遂產生糾紛。雙方溝通無果后,向永嘉縣消保委尋求幫助。工作人員在了解事實原委后,引導雙方多次溝通,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邱女士一次性付清46000元房屋裝修款,不再追究樓梯色差的瑕疵;周師傅不得再反悔價款的打折。
案例評析:在裝修糾紛中,實物與前期約定不符的“貨不對板”問題較為突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本案中,糾紛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根據雙方的意思表示,顯然達成了口頭合同,周師傅已經履行了裝修合同的主要義務,但未按要求刷清漆導致實物顏色與預期效果有差異,存在一定過錯;邱女士以裝修效果不符合雙方口頭約定作為不交尾款的理由,也難以得到調解員的支持。
案例四:減壓閥爆炸致受傷,暖心調解促和諧
2022年3月8日,厲先生在東城街道某燃氣配送中心花25元購買了一個煤氣管和液化石油氣低壓解壓閥,安裝在自家的煤氣罐上進行使用。2022年8月6日,厲先生的妻子在使用煤氣時該煤氣罐發生爆炸燃燒,導致厲先生妻子大面積燒傷,后厲先生妻子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共30000元,事后,雙方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消費者遂向永嘉縣消保委上塘分會尋求幫助。接到投訴后,上塘分會立即組織人員對此事進行調查,經查,此事屬實。上塘分會立即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因消費者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商家難以接受,且商家認為發生爆炸可能是消費者操作失誤導致的,不能承擔全部責任,雙方一時協商不下。在調解過程中,上塘分會對同批次液化石油氣低壓解壓閥進行抽檢,抽檢結果顯示該批次液化石油氣低壓解壓閥屬不合格產品。工作人員對商家指出,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的產品不合格造成消費者燒傷,應當予以賠償。歷經兩個多月,上塘分會多次組織雙方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商家一次性賠償消費者前期醫藥費30000元,交通費、誤工費及后續治療費用38000元,總計68000元。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五:吃自助餐被多算竹簽消保委助力維權
2023年9月25日,永嘉消費者雷女士和朋友在上塘某自助轉轉小火鍋吃飯,該自助小火鍋系在食物上插上竹簽,結賬時通過竹簽數量進行計價。雷女士結賬時金額為248元,其覺得自己沒有吃那么多,于是數了數竹簽,發現商家多算了竹簽數量,認為不合理。
永嘉縣消保委核實后,該商家確實存在竹簽多算情況,工作人員對該商家進行批評教育。商家稱是自己工作失誤,向消費者承認了錯誤,退還消費者30元。
案例評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旋轉小火鍋用餐時間較長,幾乎每人都要吃十幾根甚至幾十根,許多人不會去結算竹簽數量。另一方面收費人員也可能辨識不清、計價有誤,給商家自身造成經濟損失。本案中,由于爭議價格不大,故無法判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工作人員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對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