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土地證沒辦下來,卻惹來個違章建筑。”近日,家住東甌街道的金炳光老伯來到本網,稱他在上世紀80年代買了一個倉庫,想辦土地證沒辦成,最近卻被有關部門告知是違章建筑,為此他很是苦悶,希望本網能夠幫忙了解相關情況?為此記者特意向有關部門進行咨詢。
記者從金炳光老伯的口中得知該倉庫大概建于50年代,當時屬于堡一大隊第四生產隊。在1986年,由于大環境的影響,該生產隊解散了,隨即屬于該生產隊的一些固定資產相繼賣掉,這其中也包括金炳光老伯所說這個倉庫。說話期間,金炳光拿出了當時的買賣合同,上面清楚地記錄了當時的買賣情況,以及該生產隊全體成員的簽字,他說總花了700元買到此倉庫,在當時,這筆錢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去年上半年,他去辦理相關的證件,土地證、房產證,但卻被告知無法辦理。原因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金炳光老伯不服,于是向溫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今年7月,溫州市國土資源局下達“溫土資法(2012)40號行政復議決定書。”1、撤銷被申請人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永嘉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2、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的土地登記申請進行審查,并依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金炳光老伯說,在收到決定書后,甌北國土資源分局在7月17日讓他提交土地登記材料(倉庫買賣合同、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并讓他提供該村蓋公章的土地來源證明,但到村里蓋公章的時候,卻遭到村委會主任的拒絕。
金炳光老伯說,不僅如此,沒過一段時間,他卻收到他的倉庫要作違章拆除的通知。現在,他實在是想不通,到底他的倉庫是不是屬于違章建筑,能不能辦理土地證?
為此,記者聯系了東甌街道有關工作人員,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金老伯的事情,他們事先也進行了解。金老伯的倉庫原為永嘉縣堡一大隊第四生產隊的倉庫所占用的土地,在1986年以700元購買了該倉庫。由于該倉庫所占用的土地是村集體建設用地,且沒有相關合法手續,性質復雜。
有關工作人員說,該村與金炳光老伯相同情況的不止他一位,還有5戶人家。接下來,街道還會和金老伯及其他村民做進一步溝通,再對這些倉庫進行處理。同時,也會給這些村民一些相應的補償。
那么這塊倉庫的所有權是否屬于金炳光老伯的?記者特地向縣法律援助中心咨詢,有關工作人員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此事最后會怎么解決,相關部門會采取什么措施,本網將繼續予以關注。(記者 谷亨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