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2009-11-08 1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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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石門縣宣傳部發公函:“卑鄙小人,猶如一條喪家之犬;他的眼光陰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讓人第一眼看了就覺得是個黃鼠狼,不是個好東西”。這些字眼都用來形容《中國婦女報》湖南記者站的一名工作人員。(11月7日中國新聞網)
這份連見多識廣的央視主持人白巖松看了都覺得“發懵”的政府公文,確實很有個性。里面的語言,根本不像傳統印象里嚴肅、刻板的政府公文,而更像是某部小說中的“潑婦罵街”。什么“卑鄙小人,猶如喪家之犬”,什么“讓人第一眼看了就覺得是個黃鼠狼,不是個好東西”,如此“生動”的語言出現在政府公文中,確實讓人開了眼界,長了見識。
如果公文中提到的這位記者真的有違法違紀現象,當地政府完全可以向記者的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是動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這種通過政府公文,大搞人身攻擊的事情,很多個人都不恥去做,何況堂堂縣委縣政府呢?
政府用加蓋了大紅公章的公文對公民實施人身攻擊,起碼在兩個方面產生了惡劣影響:一,損害了公文的嚴肅性、權威性。在一般百姓的眼里,政府公文傳達的都是大事、嚴肅的事。現在用政府公文罵人,公文的權威何存?二,對公民聲譽產生了惡劣影響。加蓋了公章的政府公文,有一種組織認可,官方認定的意思在里面,那么,動用政府公文咒罵公民“卑鄙小人”“喪家之犬”,是不是也代表這是組織的看法,官方的認定呢?這樣想下去,后果確實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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